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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646号)

川发改价格〔2025〕646号
2025-12-31

关于做好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与电力市场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64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 、 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保障 代理购电工作 平稳 有 序开展,根据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相关要求,结合 省内电力市场建设 实际,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电网企业 代理购电电量

(一) 购电量来源。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规模包含居民农业、 代理 工商业用电量及其线损电量。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统一采购,逐步推动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1. 居民农业 购电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以下简称“国网四川电力”) 代理居民农业 购电量( 含其线损电量,下同),由地县调直调电站富余上网电量、国网四川电力自有核算电厂富余上网电量、地方电网上四川电网电量、国调机组 留川电量、西南网调 及 省调直调水电 机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 (含 龚嘴、铜街子、南桠河水电站 全部 上网电量 ) 、热电联产机组优先发电上网电量,按照执行丰枯浮动后的 批复电价由低到高依序予以保障,仍有不足的,由国网四川电力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2. 代理 工商业购电量。国网四川电力代理工商业 购电量,由生物质 和 燃 气机组年度 优先发电 计划 电量 、调试电量予以 保障,不足部分由国网四川电力通过市场化方式 采购。
  3. 工商业线损电量。工商业线损电量(含代理工商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暂由满足居民农业用电需求后剩余的优先发电上网电量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国网四川电力通过市场化方式 采购。

优先计划电量超出居民农业(含其线损)、工商业线损电量需求产生的差额资金,由市场发电主体按当月优先计划电量(不含转让)占比分摊。

( 二 ) 购电曲线。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使用的各类电源电量按照当月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分类典型用电量比例系数分解至全月每日,再 按 照 该月 各类型用电典型曲线分解 形成 每日 24 个时段 电量。

  1. 居民农业购电曲线。居民农业 购电量和工商业线损电量中各类型电源上网电量均按照居民农业用电典型曲线进行分解。
  2. 代理 工商业购电 曲线。生物质 和 燃 气机组优先发电上网电量、 调试电量 按照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典型 曲线 进行分解。

二 、 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形成机制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 (含 1.5 倍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 、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代理购电价格由 国网四川电力按照预测的代理购电工商业 购 电量,根据代理工商业购电量来源,叠加燃气机组 发电价差费用、省间 外购差额资金、 燃煤机组运行成本补偿费用 分摊,以及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电 清算 费用 测算形成。

代理购电量来源中,生物质发电价格按照 批复电价 确定,燃气机组发电价格按照 当月月度和月内 常规直购 集中交易电能量均价 确定 ( 若当月未开展月度、月内常规直购集中交易,则该价格采用年度常规直购集中交易中对应月电能量均价,下同 ),调试电量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新投产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相关政策确定。市场化购电费、 省间 外购差额资金、 燃煤机组运行成本补偿费用 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照规定出具的结算依据为准。燃气机组 发电价差费用 按 照 燃 气机组批复 上网 电价 与当月月度和月内 常规直购 集中交易 电能量均价 之差计算 确定。

三 、电网企业间 结算及协同机制

( 一)结算机制。

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与国网四川电力网间预结算及清算按月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其中市场用户电费按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结算。

  1. 当月度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供区内用户市场电量小于其下主网工商业电量时,预结算按照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每月最后一次报送的工商业电量、居民农业电量比例开展;清算按照实际工商业电量、居民农业电量计算。
  2. 当月度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供区内用户市场电量小于其下主网电量、大于下主网工商业电量时,预结算按市场用户电量、代理工商业购电量、居民农业电量依序计算;清算按照实际市场用户电量、代理工商业购电量、居民农业电量计算。
  3. 当月度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供区内用户市场电量大于其下主网电量时,差额电量作为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上主网电量、按省内现货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均价结算。

( 二)协同机制。

为确保电力市场有序运行,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每月 10 日前、每月 20 日前分别将次年分月预测情况、上月实际情况和当月预测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当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函告国网四川电力、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区内各类电源上网电量、用户用电量、需纳入省级层面统一保障的居民农业电量、需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采购的工商业电量,以及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差价结算费用、工商业用户分时损益(含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向工商业用户收取的系统运行费用等。

四 、其他事项

国网四川电力、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要按照代理购电工作要求,做好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用电量、典型负荷曲线、电量来源等预测,统筹营销、财务、发展、调度、等专业部门,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各环节衔接的数据预测、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分析评估机制,于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相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同步将工作方案向我委报备。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文件有关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 1.

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2.

四川省省级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3.

四川省省级代理购电公开信息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 25 年 1 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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